新疆合創棉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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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棉花目標價格補貼與質量掛鉤政策實施方案(2024—2025年)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完善棉花目標價格政策實施措施的通知》(發改價格〔2023〕369號)、《關于印發〈自治區棉花及紡織服裝產業發展2024年度工作要點〉的通知》(新棉領發〔2024〕1 號)和自治區黨委推進兵地融合發展工作要求,為做好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棉花目標價格補貼與質量掛鉤(以下簡稱“質量補貼”)工作,制定此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進一步完善新疆棉花目標價格補貼政策,落實“優棉”要求,服務優質棉花、棉紗基地建設,推動棉花生產流通中體現優質優補、優棉優價。
對符合優質棉標準的棉花實際種植者進行質量補貼,激勵優質棉花生產,提升棉花生產加工質量,引導棉花生產向規模化、集約化、智能化發展。引導棉花品種選育改良,激勵實際種植者和加工企業持續提升棉花質量,推動數字經濟同現代農業、現代制造業深度融合,增強新疆棉花產業競爭力,促進棉花產業高質量發展。統一兵地棉花質量補貼標準和質量追溯系統,實現兵地棉花互交互認。
二、主要內容
(一)實施方式
質量補貼依托公證檢驗數據,完善質量追溯系統,精準追溯優質棉花實際種植者,實現種植、采收、收購、加工、公證檢驗等信息的有效關聯,完成從皮棉公證檢驗結果到棉花實際種植者的精準追溯。質量追溯載體以唯一識別碼為主,塔城地區沙灣市、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精河縣、昌吉回族自治州瑪納斯縣,兵團第五、七、八、十二師,采用芯片和唯一識別碼追溯。
(二)實施范圍
全疆植棉縣(市、區),兵團所有植棉師市。
(三)參與主體
1.棉花實際種植者。棉花實際種植者主要包括在“新疆棉花目標價格政策信息平臺”(以下簡稱“信息平臺”)錄入的基本農戶、植棉職工和農業生產經營單位。不再設置種植面積規模要求。為保障質量追溯基本條件,應符合以下要求:
(1)種植時,同一追溯地塊應為單一品種,按照《新疆棉花優質高產標準化生產指導方案(試行)》種植,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農用薄膜,做好農用薄膜的回收。
(2)采收時,應為成型的機采棉卷,具有質量追溯唯一識別碼或芯片。復采棉、落地棉不予補貼。
(3)售棉時,應交售至質量補貼公示的棉花加工企業,告知企業打印質量追溯卡。
售棉現場組合參與質量補貼的,在品種相同且“一試五定”質量檢驗結果基本一致的前提下,可根據自愿原則,在信息平臺質量追溯模塊簽訂協議。
鼓勵采收前根據棉花品種和質量狀況,以500畝為最小追溯單元組合參與質量補貼。
2.棉花加工企業。為保障棉花質量追溯率,應符合以下要求:
(1)上一年度誠信經營評價結果為A級或B級企業。誠信經營評價結果以發展改革部門公示結果為準。
(2)具備質量追溯軟硬件條件,懸掛“棉花目標價格補貼與質量掛鉤政策加工企業”牌匾或張貼公示結果、承諾書。
(3)建立質量追溯臺賬。按戶建立棉花實際種植者質量追溯電子或紙質臺賬,保證“一戶一檔”。
(四)申報公示
質量補貼申報公示在信息平臺進行,與棉花目標價格政策申報公示同步完成。
1.棉花實際種植者。符合參與條件的棉花實際種植者,經申報即可參與質量補貼。
2.棉花加工企業。符合參與條件的棉花加工企業,經申報、審核、公示后,方可參與質量補貼。對申報公示結果有異議的,可于當年8月31日前向當地發展改革部門申訴。
(五)信息核實
1.現場確認。棉花加工企業在加工質量追溯棉花前,應通知棉花實際種植者現場確認,在信息平臺質量追溯模塊填寫質量追溯加工現場確認表。
2.信息查詢。棉花實際種植者可登錄信息平臺查詢個人優質棉信息,如有異議,可向縣級、師市市場監管部門申訴。
(六)補貼兌付
質量補貼資金根據當年可用棉花目標價格補貼資金安排。為確保質量補貼按期兌付,當年參與質量補貼的籽棉交售截止時間為次年1月31日,皮棉入庫截止時間為次年3月15日。達到“雙29B2”級及以上(纖維長度大于等于29mm,斷裂比強度大于等于29cN/tex,馬克隆值A級或B2級),長度整齊度指數大于等于82%的細絨棉,擬按0.35元/公斤進行質量補貼(根據當年棉花目標價格補貼資金到位情況,適時調整質量補貼標準)。
三、職責分工
(一)棉花產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統籌協調兵地棉花質量補貼各項工作;及時掌握質量補貼推進情況,督促棉花質量補貼各項工作貫徹落實;協調解決質量補貼推進過程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二)市場監管部門:棉花加工企業質量補貼政策宣傳、培訓和監督;棉花加工企業參與質量補貼基本技術條件異議處理;配合發展改革部門做好棉花加工企業審核、公示和申訴處理;優質棉數據核查、信息匯總工作;會同發展改革部門開展企業評議。
(三)發展改革部門:組織協調兵地相關部門開展宣傳工作;統籌質量補貼各項工作落實;會同市場監管部門做好棉花加工企業審核、公示和申訴處理工作;組織開展優質棉信息評議工作;根據優質棉數據信息,提出質量補貼資金撥付建議。
(四)財政部門:規范質量補貼資金管理;加大質量補貼資金兌付工作的宣傳力度;確保補貼資金及時、足額兌付。
(五)農業農村部門:棉花實際種植者質量補貼政策的宣傳、培訓和解讀;棉花采收前,督導棉花實際種植者落實好收獲期質量管控關鍵措施;芯片試點采棉機的審核工作;組織棉花種植方面政策和技術的宣傳、培訓、指導。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認識,統一思想。各地要充分認識質量補貼對促進新疆棉花規模化、集約化生產,推進新疆棉花產業高質量發展,助力鄉村振興,深化新疆棉花目標價格補貼政策的重要意義,確保質量補貼工作有序開展。
(二)統籌謀劃,精心組織。各地要統籌推進質量補貼工作,及時掌握工作進度和存在問題,確保各個環節工作落實到位。各相關部門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嚴格落實職責分工,加強溝通協調,開展監督巡查,穩步推進實施,形成上下聯動、齊抓共管的工作機制。
(三)宣傳先行,引導為主。各地要做好質量補貼宣傳和輿論引導工作,增強棉花實際種植者、棉花加工企業參與積極性。鼓勵種植加工環節形成產業聯盟,支持土地流轉、入股、托管等多種形式,形成規模效應。大力提升新疆棉花品牌影響力,加大標準認證體系推廣應用。
(四)嚴肅紀律,壓實責任。各地要加強質量補貼工作的管理,確保程序規范、審核嚴格,追溯準確、發放精準。質量補貼工作推進過程中,各級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借質量補貼違規向參與主體收取任何費用。
新疆棉花目標價格補貼與質量掛鉤工作細則
第一章 工作目標
第一條 為落實棉花目標價格補貼與質量掛鉤政策(以下簡稱“質量補貼”),依據《新疆棉花目標價格補貼與質量掛鉤政策實施方案(2024—2025年)》《棉花加工企業誠信經營評價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制訂本工作細則。
第二條 本工作細則適用于新疆范圍內,從事棉花質量補貼相關活動的棉花實際種植者、采棉機管理者和棉花加工企業。采棉機管理者,包含采棉機所有者和實際經營者。
第三條 參與棉花質量補貼相關活動的棉花實際種植者、采棉機管理者、棉花加工企業,應做好種植管理、機采棉采摘、籽棉收購檢驗、加工信息管理、質量信息追溯等工作。
第二章 工作規程
第四條 棉花實際種植者應實名參與質量補貼。
農業生產經營單位應在章程中明確質量補貼資金分配辦法。
第五條 使用預埋芯片作為追溯載體的地區,采棉機管理者可按照自愿原則,于8月31日前向當地農業農村部門提交采棉機參加質量追溯申請表。
通過審核后,采棉機管理者應安裝采棉機追溯設備,確保采棉機位置、作業時間、棉農身份等信息實時上傳信息平臺,關聯棉花打包膜預埋芯片。
第六條 棉花加工企業應配備專人負責質量補貼工作。負責質量補貼工作人員應實名參加質量補貼培訓,熟練掌握質量補貼棉花加工操作規范,建立質量追溯臺賬。
質量追溯臺賬應一戶一檔,單獨存放。質量追溯臺賬包含棉花實際種植者身份資料、質量追溯唯一識別碼、棉花實際種植者質量追溯加工現場確認表、收購發票、檢驗單、磅單等。
第七條 棉花加工企業收購時,應確保每個機采棉卷具有唯一識別碼或芯片追溯載體。追溯載體應完整清晰,與棉花實際種植者信息相符。追溯載體信息缺失錯誤、模糊不清、不能讀取的,棉花加工企業應采取補掛等補救措施并做好登記。
第八條 棉花加工企業應保證質量追溯棉花分戶、分類別、分品種、分等級放置和加工。棉卷放置應滿足消防安全要求。
以組合方式參與質量追溯的棉花,在品種相同且“一試五定”質量檢驗結果基本一致的前提下,按組合成員放置和加工。
第九條 棉花加工企業在加工質量追溯棉花前,應通知棉花實際種植者現場確認,留存相關材料。
棉花加工企業未履行通知義務或承諾內容,造成棉花實際種植者經濟損失的,由棉花加工企業自行承擔;棉花實際種植者未按通知要求進行現場確認的,視為對加工結果無異議。
第十條 棉花加工企業開膜喂花時,應使用掃描設備或芯片讀取設備讀取機采棉卷信息。質量追溯碼應與棉花條形碼一并打出,懸掛在成包皮棉顯著位置。機采棉卷和皮棉條碼追溯信息應保持一致。
第十一條 棉花加工企業在加工過程中,條碼機不能正常工作的,應立即停止加工,及時排除故障并做好記錄。
確因特殊情況,不能及時排除故障的,應立即向當地市場監管部門報備。經報備確認后,方可繼續加工并做好追溯記錄,待追溯設備恢復正常后,及時補打條碼。
第十二條新建的棉花加工企業,經基本技術條件驗收合格且具備質量追溯條件的,可以參加質量補貼工作。
連續三年未申請參加棉花目標價格政策公示的棉花加工企業,不參加質量補貼工作。
第十三條 采收前組合參與質量追溯的棉花實際種植者,應于當年8月31日前完成追溯單元的申請組建,9月后不可修改追溯單元信息。有籽棉交售記錄的,不可修改成員信息。
第三章 企業評議
第十四條 當年質量補貼工作結束后,由市場監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部門,對參與質量補貼的棉花加工企業履行質量追溯義務情況進行評議。
棉花實際種植者完成優質棉信息核實后,可在信息平臺對棉花加工企業進行評價。
第十五條 棉花加工企業出現以下情形的,由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暫停當年質量補貼工作:
1.企業未在醒目位置懸掛質量追溯企業牌匾或未張貼公示結果、承諾書;
2.棉花收購加工過程中,未將機采棉卷按照不同的棉花實際種植者分戶、分類別、分品種、分等級單獨放置和加工;
3.發現機采棉卷識別碼缺失、錯誤、模糊不清等原因無法識別或芯片載體信息缺失、錯誤等原因無法讀取,未采取補救措施,造成棉花無法追溯;
4.質量追溯設備發生故障不能正常工作時,未及時向當地市場監管部門報備;
5.影響質量補貼工作正常開展,未造成嚴重后果的其他情況。
第十六條 棉花加工企業無正當理由,出現以下情形且情節嚴重的,不得參加次年質量補貼工作:
1.未實時上傳籽棉收購數據,造成無法打印追溯識別碼;
2.在收購籽棉時,對參與質量補貼的機采棉卷未打印識別碼,或未讀取芯片載體信息;
3.籽棉加工時,未使用掃描槍或芯片讀取設備讀取機采棉卷信息,未能與加工皮棉信息進行關聯;
4.棉花收購、加工中故意錄入虛假信息或篡改信息,致使追溯信息與實際不符;
5.追溯率小于95%,影響質量追溯工作正常開展;
6.未在次年度3月15日前完成質量補貼棉花加工入庫;
7.嚴重影響質量補貼工作正常開展的其他情況。
第十七條 棉花實際種植者、采棉機管理者和棉花加工企業摻雜摻假,套取質量補貼資金的,追繳其非法所得,取消補貼資格;構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本細則由自治區市場監管局、發展改革委、財政廳、農業農村廳,兵團市場監管局、發展改革委、財政局、農業農村局按照職權范圍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執行。